案例一
「老闆在不在」假送貨真詐財
中部地區近來出現假送貨真詐騙手法,一名男子趁店家老闆不在,假裝正在跟老闆講手機,然後告訴櫃台小姐,這是你們老闆要的東西,一共6400元,櫃台小姐沒多想,簽了收據,從收銀機拿錢交給對方;後來才發現被騙,店長說他沒有買這種東西,結果6400元只換到4瓶浴廁清潔劑。
案例解析
本件詐騙案件之男子(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假藉送貨人員,利用現今宅配服務頻繁之現象,蒙騙櫃台小姐,而櫃台小姐又因疏於防範,未向老闆進行查證(缺乏監控者),因此交付其所要之金額(合適標的物),遂讓騙徒得逞。
案例二
「接假警官來電-老本106萬不翼而飛」
住於北部地區的陳老太太,日前接獲一位自稱是「臺北市警察局周明順警官」來電,對方謊稱她是「詐欺共犯」需要辦理「安全帳戶」,讓國家做「監管處理」,她一時慌張立刻匯款106萬,經過10天沒有等到對方的回覆,向匯款郵局查詢時,才知遭到詐騙。
案例解析
本件詐騙集團假扮警官(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利用民眾對於公權力之信任及涉及犯罪案件時之慌張,疏於查證其真實身分(缺乏監控者),因此必定會照其指示匯款(合適標的物),即可以詐騙到其所要之金額。
案例三
廣告徵公關 專詐社會新鮮人
高雄有個詐騙集團,刊登廣告徵求男公關,整間公司裝潢的富麗堂皇,打雜小弟、總經理室、總監室,該有的門面都不缺,專挑大學生、現役軍人下手,說有整套教學系統,誘騙上門求職者簽下契約,繳交保證金與證件,許多求職者連口袋零錢都掏光繳錢,後來才發現受騙上當。
案例解析
本件詐騙案件集團人員(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乃是以合法掩護非法之公司應徵方式,利用剛出社會之新鮮人、大學生或現役軍人,即是利用其單純與對社會求職應徵狀況之不瞭解,相信為要獲得工作機會,必須先繳交相關證件與保證金(合適標的物)。且因求職者於面試之前,未詳加了解應徵公司之內部狀況及業務性質或詢問政府相關單位,終致受騙上當(缺乏監控者)。
案例四
假投資真詐騙 吸金3億
台中警方破獲一宗詐騙集團案件,詐騙集團係以生技公司直銷方式,假藉投資大陸休閒飯店開發案非法吸金,以高分紅、高獲利方式,吸引民眾,非法吸金達3億。該集團不論文宣光碟、投資案地圖、生技產品,詐騙道具一應俱全,受害民眾中不乏退休老師等高知識份子。
案例解析
本件詐騙集團人員(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利用高分紅、高獲利之誘人條件,虛設投資公司,並以參與土地開發案方式,吸引民眾投資(合適標的物)。因受害者貪圖高倍獲利,未了解生技公司營運情形,並不經合法程序進行投資行為,而繳交投資費用亦未有公證他人在場,所有人員均係詐騙集團成員,故亦利用無其他外人可監控其詐騙之手段(缺乏監控者)。
案例五
手法翻新的「假綁架詐騙」!
詐騙集團謊稱學校老師打電話給家長,告知學生未到校,接著家長就接到綁架電話,要求匯錢贖人。台北市王媽媽日前接獲其兒子就讀的學校「○○高中訓導處組長」來電,通知其子未依時間到校上課,未料稍後就接到歹徒來電說是兒子已被綁架,必須立刻去銀行匯款贖人,她急忙聯絡學校,並打電話給兒子,無奈緊急時刻電話卻都不通,再加上歹徒頻頻來電催促,她就匯了18萬,匯款後接到兒子回電,才知是遇上了詐騙集團。
案例解析
本件詐騙集團人員(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即是利用被害人得知子女遭受綁架,再加上歹徒頻頻電話恐嚇等技倆,引起被害人害怕及慌亂心情,未經細查,即配合匯款,遂詐騙得手(合適標的物)。而因詐騙歹徒係以電話通知,被害人未經確認及了解,亦無通報警方(缺乏監控者),即直接匯款,致使受騙上當。
案例六
歹徒攔路行騙,假藉遇竊,詐騙善心人!
詐騙歹徒於人潮聚集的台北市西門捷運站附近,專門鎖定落單者進行詐騙,詐騙歹徒身著筆挺西裝,假藉身上財物遇竊,並搭訕問路,其間不斷提出各式問題,如:你知道高雄的凱旋一路嗎?這裏坐計程車去機場多少錢?最晚一班火車回高雄是幾點?等問題,轉移擾亂了當事人思考判斷,後表示因急需交通費用趕赴南部,提出借錢要求,且承諾於明日返回公司後就立即匯款返還。其間態度誠懇,不斷懇求,騙取當事人同情與信任,致詐騙得逞。
案例解析
本件詐騙集團人員為利用民眾同情心,已預先編撰故事情節,並穿著正式服裝(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先獲取民眾信任,然後藉有緊急事由向民眾求助,提出借錢要求(合適標的物),而因為民眾與詐騙歹徒素未相識,基於扶助弱者心理,給予協助,因此無法有合適監控者在旁阻止(缺乏監控者)。
防詐騙原則
心理建設:詐騙案件推陳出新,但內容不脫利用人性的貪念、疏於防 範或是欠缺理性、擔心害怕,因此預防詐欺被害有所謂「三C原則」:
「Calm down」 | 保持冷靜 | 切記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歹徒利用的是人的貪念和恐懼心理,因此當有意外之財或緊急狀況發生時,應先保持冷靜。 |
「Check it out」 | 小心查證 | 小心駛得萬年船,收到可疑訊息,要謹慎面對,妥為查證。確認!確認!再確認。 |
「Call 165」 | 打165查詢 | 如有詐騙疑問,可撥打刑事警察局「165」反詐騙諮詢專線。 |
遇詐處理
遇有可疑來電或疑似人頭帳戶,可撥打110報案專線,提供警方分析是否為詐騙集團,如確認為詐騙集團,則可列為警示電話;並將帳戶列為警示帳戶,使歹徒無法再用相同的電話及帳戶去詐騙其他民眾。
有關預防詐騙被害,提供下列防騙守則:
強化目標物、增加犯罪困難度
01. 切勿任意提供個人資料,避免成為歹徒下手對象。
02. 切勿貪圖小利,購買與市價顯不相當的商品,以免受騙上當。
03. 建置親人、密友緊急電話網、並可約定通關密語。
04. 切莫病急亂投醫,聽信他人一面之詞,購買來路不明藥物或接受民俗療法,以免騙徒乘機詐財。
05. 求職時,應特別避免連續刊登好幾個月的徵才廣告、廣告內容只有留下聯絡人手機號碼或標榜不合常情的高薪待遇,並秉持「不繳錢、不購買、不辦卡、不簽約、證件不離身」五不原則,以免誤入陷阱。
增加犯罪監控力、降低犯罪可能性
01. 網路購物應選擇有信譽之拍賣網站或購物網站,並瞭解賣方信用評等,另交易方式最好能持取當面交易並銀貨兩訖的方式。
02. 網路購物避免跨國交易,以免發生國與國間法律不能適用問題。
03. 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除認明所著服飾及佩件外,並應請其出示身分證件。
竊盜行為之法律規定
01. 刑法第339條第1項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02. 準詐欺罪:刑法第3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之精神耗弱,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案例一
性侵獨居女子 公寓之狼落網
高雄地區傳出有歹徒趁夜侵入出租公寓套房,以單身女子出租套房為下手目標,藉敲門假裝找人,或冒充房東親戚為幌子,騙開被害女子門戶,性侵害後再搜刮財物。
案例解析
本件歹徒(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係鎖定租賃套房之單身女子為下手目標。基於女性因係單身,且對於房東及其他房客了解不深,一旦誘騙其開門,歹徒即可以優勢壓制力強行進入(合適標的物)。而本案歹徒下手時機,即利用夜間較無人在外行走時,藉敲門假裝找人,或冒充房東親戚為幌子,騙開被害女子門戶,侵入時因犯罪地點於密閉空間,難以尋求救援(缺乏監控者)。
案例二
同一屋簷下 性侵同居人女兒
台中地區某男子,與女童母親同居五年多,起初男子對女童視為己出,後來隨著女童年紀漸長,身材開始發育,因而萌生染指邪念,而趁著同居人外出女童獨處時,性侵女童,前後長達一年多,並拍下性侵過程照片,恐嚇不得聲張。直到女童懷孕,男子帶女童到醫院墮胎,醫護人員察覺有異,主動向女童母親詢問才東窗事發。
案例解析
男子因和女童母親同居,故與女童朝夕相處,接觸頻繁(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而共同生活當中,又因女童年齡漸長,身材開始發育,致使男子產生侵犯欲望(合適標的物)。因此均趁女童母親外出時,單獨與女童共處一室,伸出狼爪,而因為共居關係,且在密閉空間,缺乏監控者,無法求援(缺乏監控者)。案例三
夜店狂歡 酒醉遭性侵
被害女子週末凌晨前往夜店狂歡,由於女子相貌姣好、身材曼妙,吸引不少男客眼光,其中涉案的李姓男子上前與被害人搭訕,且早已心懷不軌,言語搭訕間不斷慫恿被害女子喝酒,女子後來不勝酒力,呈現半昏迷狀態,李嫌見狀遂攙扶被害人,逕自帶回北市內湖住處性侵得逞。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被害女子於週末前往夜店狂歡,由於夜店人員出入複雜,龍蛇雜處,難免有不肖之徒藏身其中(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而女子相貌姣好、身材曼妙,而對於陌生男子的搭訕未加以防範,誤入有心者圈套(合適標的物),由於此案例中,女子係單獨前往,且雖在公共場合,但因女子與加害人一起飲酒,後加害人假藉攙扶休息之意,以致旁人無法分辦加害人用意,無法有效產生監控效果(缺乏監控者)。
案例四
女社工訪視家暴案 險被性侵
中部地區一名未婚女性社工人員在進行訪視家暴個案時,因獨自前往個案家中,碰上案父疑似在看A片後產生性衝動,看到女社工前來家訪,竟強拉女社工進屋企圖性侵,經女社工大聲喊叫,案母聞聲及時從屋外衝進屋裡阻止而未得逞。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未婚女社工單獨前往家暴個案家中訪視(合適標的物),因案主父親觀看A片引發性衝動(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由於係在密閉房內,無他人在場,則難以伸出援手(缺乏監控者),幸因女社工積極求援,而案主母親及時介入,方倖免被害。
案例五
假扮陽光男孩,誘騙性侵少女
家中經營衝浪店,國中畢業的男子吳姓男子,在網路聊天室利用少女對衝浪的嚮往,營造陽光男孩的氣質,誘騙女子見面後性侵,至少有三名女子受害。警方指出,吳嫌在網路「六K聊天室」找尋下手對象,由於他家中經營衝浪店,熟悉衝浪技巧,以此為題聊天,吸引不少嚮往衝浪運動的少女,再趁機約出性侵。
案例解析
案例中吳姓男子利用時下少女對衝浪運動之憧憬,在網路聊天室營造陽光男孩之形象,誘騙少女(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而被騙少女(合適標的物)僅以網路上之認識程度,即答應相約單獨出遊,以致慘遭狼手(缺乏監控者)。
防性侵原則
遭遇性侵七字口訣:冷、逃、拖、哄、擊、採、報
也就是冷靜思考逃脫方法,能逃就逃,能拖就拖,假裝配合哄騙,適時反擊,採驗檢體,以及報案撥打110或113。
遭遇到攻擊,可資利用之物品:
01. 隨身攜帶物品等防身或求救,如:皮包、皮帶、外套、雨傘、原子筆、鑰匙、拐杖、梳子、高跟鞋、香水、蜜粉、口紅。
02. 利用周遭環境可隨手取得之物防身,如:石頭、磚塊、木棍、樹枝。
「防暴安全」(SAFE)原則
而接受友人邀約,可依循「防暴安全」(SAFE)原則,根據英文字母 優先順序思索安全防範措施,採取各種層次的防暴策略。而各英文 字母所代表之意義即「尋求安全」、「躲避危險」、「逃離災難」、「緩兵欺敵」,分別詳述如下:
cure | 尋求安全 | 約會需要將安全條件放在第一順位考量,選擇公開、明亮的地點見面,尋求安全保護,是接受約會的基本要求。 |
Avoid | 躲避危險 | 如果約會時發現對約會地點不恰當或對方有所問題,則應避免接受餐飲或單獨共處。 |
Flee | 逃離災難 | 是指如危險已經浮現,則必須要思考如何逃離災難,立刻離開有危險傾向的加害人。 |
Engage | 緩兵欺敵 | 如果已無法立即「逃離災難」,則最後的防暴策略是必須要「緩兵欺敵」。以緩兵之計欺瞞對方,或是以其他理由,如身體不適、身染疾病拖延歹徒可能加害的立即危險。 |
有關預防性侵被害,提供下列防狼守則:
強化目標物、增加犯罪困難度 | |
01. | 行走時儘量走人行道中央,避免靠近路旁車輛或建築物,此外勿因貪圖捷徑,而穿越公園,工地等僻地。 |
02. | 減少單獨夜出、夜歸,儘量攜伴而行,入夜21時至凌晨3時左右係危險時段。 |
03. | 若因工作、就學的關係,經常必須在夜晚走路回家,最好攜帶哨子及警報器等可發出聲響之物品,以供嚇阻意圖犯罪者;或踢撞路邊停放的車輛讓警報器大響以求援。 |
04. | 對於問路的人車,應保持距離,避免被強行擄走。 |
05. | 廂型車或車窗玻璃塗裝不透明隔熱紙的汽車因隱密性高,經過此類車輛旁,應提高警覺。 |
06. | 注意居家環境;社區大樓出入口或樓梯間有無閒雜人等逗留;或在住家環境附近經常發現不明煙蒂等時,均應提高警覺。 |
07. | 單獨於偏僻地點,遇有突發事件求援,應代為打電話向110、119求救或尋求周遭住家支援,勿隻身協助,以免誤入陷阱。 |
08. | 遵守交通規則,並注意來往車輛,騎乘機車時,可著長袖衣褲,並將長髪收於安全帽 中,小心假車禍真劫色案件。如單獨駕車亦應評估現場情勢,如有異狀,可先行電請 警方處理,並留置車內等待警方。 |
09. | 到達住所後,請注意居家外觀有無異狀?如果發現門、窗或鎖具遭破壞,請不要入內,應立即報警處理 |
10. | 行走時儘量不要使用手機或收聽隨身聽、MP3等,以避免對周遭環境及路人之注意力降低。 |
增加犯罪監控力、降低犯罪可能性 | |||||||||||
01. | 若發現有人跟蹤,加快腳步至人多之處,甚至借用商家電話,向家人請求接送或立即走入附近憲警單位求援。 | ||||||||||
02. | 停放車輛應選擇靠近目的地且燈光明亮之處,避免將個人證件資料留於車內,引來危機。上車前留意車內是否藏匿他人,上車後立刻鎖上車門。 | ||||||||||
03. | 搭乘計程車注意事項: | ||||||||||
|
預防兒童性侵 | |
01. | 性侵害對兒童身心發展的影響很大,而家長在預防兒童性侵害上扮演著決定性的角色。 |
02. | 「兒童性侵害」是指:為達到性騷擾、性接觸或發洩性慾的目的,以威脅、暴力、誘騙或其他不正當的手段對待兒童。 |
03. | 「兒童性侵害」的受害對象不限於女性。 |
強化目標物、增加犯罪困難度 | |
01. | 教導兒童正確的性觀念,任何人提出的性接觸,都要斷然拒絕。 對於不當或不舒服的身體接觸,可勇敢說「不」。 |
02. | 教導孩子保護、珍惜自己的身體,瞭解身體是應受到尊重的,別人不可隨意觸碰的。如:胸部、兩腿之間的私處、臀部等。 |
03. | 護衛「身體自主權」。不當的身體碰觸或言語騷擾,可告訴師長親友協助處理。 |
增加犯罪監控力、降低犯罪可能性 | |||||||||||||||||||
01. | 兒童性侵害的犯罪者,包含熟人與陌生人,家長或照顧者應注意兒童日常生活之行狀,遇有異常,可婉言詢問。 | ||||||||||||||||||
02. | 父母如何識別孩子已遭到「性侵害」: | ||||||||||||||||||
|
性侵行為之法律規定
01. | 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02. | 加重強制性交罪:依刑法第222條規定,觸犯強制性交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
|
|||||||||||||||||
03. | 性侵之定義,依刑法第10條第五項規定: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
|
案例一
酗酒逆子,酒後亂性傷
嫌犯李某兩年前多次對家人惡言相向,甚至拳打腳踢,家人迫於無奈只好向檢警聲請家暴保護令。因嫌犯一犯再犯,而遭判刑確定服刑七個月,日前獲釋出獄返家,嗆聲「要砍死父母」。前日深夜,李嫌再度滿身酒味,一返家就對家中老小大聲咆哮,並持刀向李父連揮廿多刀,幸好李父早有準備,四處閃躲,僅造成右前額、下肢、腰部挫傷及刀傷,經緊急送往台北醫學院救治並無大礙。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李姓男子對於家人即有傷害行為,後因違反保護令規定而遭判刑確定,出獄卻仍未所改善,嗆聲要對家人有所動作(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然由於家中僅剩老少(合適標的物),且為深夜時刻,無法尋求立即援助。(缺乏監控者)。
案例二
管教不當,酒後失控勒死稚子
嘉縣昨晨發生一起離婚父因失業,酒後失控勒死稚子的人倫悲劇。涉嫌殺子的32歲郭姓男子今年7月10日與呂姓太太離婚,4歲的兒子由郭撫養,郭並要求前妻簽署不得探視兒子協議書,惟日前享郭向前妻透露,兒子很難管教,曾多次掐兒子脖子,昏倒後再打醒,警方調查發日前3名社工員前來,但到家門口就被郭姓男子趕出去,致使悲劇仍舊發生。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郭姓男子因遭逢失業及婚姻問題,情緒大受影響(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而四歲幼兒亦因難以管教(合適標的物),導致郭姓男子會有不當管教行為發生,而事件發生前後,社工人員前來關切,顯示周遭親友對其不當行為已有所注意,卻未採取其他積極處理,以致幼兒仍遭受毒手。(缺乏監控者)。
案例三
男童寄住親友,慘遭家暴致死
台中地區傳出一起四歲男童疑遭嬸婆家暴死亡案件,警方表示,男童父不詳,母親生下後因案進入少年輔育院,由男童叔公及嬸婆陳婦撫養。案發後男童全身有多處不明傷痕及頸部有明顯勒痕,警方初步研判有他殺嫌疑,經偵訊,陳婦坦承曾於十二日毆打男童,造成男童嘔吐情形,十三日,因男童不吃飯,她才以棒球棍、掃把、空酒瓶毆打黎童頭部、身體及腳部,並將椅子丟向男童,後發現男童倒地無意識,方送醫急救。警方調查發現,陳婦家中環境髒亂不堪,平時確有對男童拳打腳踢的家暴行為出現。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男童為年經媽媽所生,父不詳,而母親又因觸法進入少年輔育院,以致託付給叔公、嬸婆教養(合適標的物)。而本案例中,男童嬸婆先前即有對男童拳打腳踢的行為發生(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但因嬸婆為男童主要照顧者,亦無其他照顧者旁同管教注意,以致管教行為失當,奪走男童性命。(缺乏監控者)。
案例四
不堪長期家暴,婦人下手殺夫
桃園黃姓婦人不堪遭簡姓丈夫長期毆打虐待,曾多次尋求社會局協助,日前因丈夫婉言相勸,黃婦心軟回家,孰料丈夫故態復萌,長期受虐的黃婦竟反過來成殺夫凶手。黃婦供稱自己罹患癌症,又因丈夫怒罵毆打,罹患憂鬱症,曾申請家暴保護令,並接受社會處安置,惟簡姓丈夫還不斷騷擾,日前不堪受虐,遂下藥迷昏丈夫後再予勒斃。
案例解析
本案例顛覆一般人對於加害者與被害者的即有觀念,原本遭受虐待的黃姓婦人(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人),因不堪簡姓丈夫長期毆打,導致精神狀態不佳,且因無法脫離簡姓丈夫的騷擾,以致於在家中(缺乏監控者)利用藥物迷昏簡姓男子(合適標的物),再加以勒斃。
防暴原則
有關預防家庭暴力被害,提供下列防暴守則:
降低被害風險 | |
01. | 注意對方施暴的警訊,發現對方的情緒或語氣逐漸失控,特別是曾經有施暴的行為時,應特別警覺,暴力之發生。 |
02. | 避免在狹小空間,如浴室、廚房,發生爭執,容易產生嚴重的傷害。 |
03. | 妥善放置家中的危險物品,以免衝突時被拿來攻擊。 |
04. | 針對爭執,應冷靜緩和氣氛,如有危險,應先行脫離,再尋求協助。 |
05. | 記錄友人、政府、民間機構或庇護中心的電話,以便緊急時求助。 |
06. | 如已有家暴危險或可能,可準備隨身包,放置重要證件,如駕照、印章、存摺、身份證、健保卡、備用鑰匙、信用卡、提款卡、重要電話號碼等用品,因應不時之需。 |
暴力發生時該怎麼辦 | |
01. | 勿再以言語刺激對方,火上加油。 |
02. | 保護自己重要部位,避免嚴重傷害。 |
03. | 大叫救命,引起鄰居或巡邏員警注意。 |
04. | 避免留在家中,盡快至親友或庇護中心。 |
05. | 至醫院驗傷,並保留證物,以照片為證及到警察局備案。 |
家有不肖子女怎麼辦 | |
01. | 若兒女是長期情緒失控,應求助專業諮商人士,找出原因以紓解其情緒。 |
02. | 如發現兒女情緒不穩,最好離開現場,不要再刺激對方,若無法離開現場,應即電請親戚、鄰居到場,協助緩和氣氛,避免場面失控。 |
03. | 如果兒女攻擊家人,應考慮報警、請求家暴令,隔離施暴者。 |
幼兒被虐通報專線-113 | |
01. | 『 113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是支二十四小時免付費的求助電話,只要民眾撥打這支電話求助,專線系統就會為您將電話轉接到您所在位置當地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由專業的工作人員提供各項線上諮詢服務。 |
何謂家庭暴力行為
01. | 家庭暴力,係指稱發生於家庭成員間之傷害行為。其本質與一般犯罪無異,惟因家人平日相處密切,而受害人又多隱忍不言,致使此類型之犯罪防止不易,故政府特別立法保護家暴之受害人。 |
02. | 於此所謂之家庭成員,依家暴法第三條諸款所示,凡曾具親等關係者皆屬之,亦即其保護範圍包括離婚後之關係。 |
家庭暴力行為之法律規定
01.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用詞定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