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犯罪
網路世界提供一個學習、溝通、遊戲、交友及購物的管道,但其中也是機關重重,步步危機,各位朋友可要千萬小心。
行為態樣與具體手法
商品謠言
網路上經常流傳一些聳動的謠言:如某品牌的衛生棉藏有蟲卵,經使用後會孵化。一女性消費者去看醫生,發現子宮竟然被吃掉一半,原來是衛生棉中的蟲作祟。此謠言使得該品牌衛生棉的銷售量明顯下滑。警方循線追查到兩人,此二人未經查證,就將該電子郵件轉寄給他人,但該衛生棉公司於此二人道歉後,撤回告訴。
貼文、留言誹謗他人
大學生補修課程,因不滿教授的教學及考試方式,兩度在 BBS 校園版的電子布告欄上,以「另一種形式之強暴」為題,張貼文章,指摘教授利用學生上課作成之摘要、抄襲學生所作之報告,作為學術論著。該學生並另以大字報的方式將文章張貼於大學的言論廣場上。法院認為該學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309條第一項的公然侮辱罪,與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判決結果是處邱姓學生拘役55天。(詳情請見87年度自字第4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冒用他人之名義
某高中生因與女友分手,心生不滿,冒用前女友名義,於色情網站,徵求性伴侶,並留下某女家中電話。此行為除了構成三百十條第二項誹謗罪之外,另外就冒用他人名義部分,可能構成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
將他人照片移花接木
網站上常常可以看到有將他人的頭,例如電影明星或藝人,接到裸女或動物身體的照片。這種移花接木的行為,因侵犯個人人格權,依具體情形而定,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法律規範
利用網路發表不法言論
侮辱、毀謗、妨害信譽、恐嚇在網路上發表不法言論,需視具體犯罪事實,如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發表具有侮辱、毀損名譽或信用的文字,侵害當事人的人格或隱私權益,則有可能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刑法§309)、誹謗罪(刑法§310)、妨害信用罪(刑法§313)或公平交易法妨害營業信譽罪(公平法§22、37、38)。 網際網路是一新興傳播媒介,其受言論自由保障及受法律規範的約束力與一般並無二致。惟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網路謠言都具違法性,若散佈者能證明其言論指稱之事為真實則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310III)。
毒品犯罪
拒絕毒品的誘惑,這才是有「guts」的表現。
吸毒的迷思:
大家一起吸:因為同伙的朋友有人嗑藥吸毒,為了表現是屬於這個團體,所以要跟大家一起吸毒嗑藥。
不嗑就不high:到pub、舞廳、KTV等場所,就要嗑藥,不然就high不起來。
提神:為了要玩電動、泡網咖、賭博、打工等長期熬夜,就施用毒品來提神,很有效。
減肥:毒品減肥很有效,可以快速瘦身;男朋友有吸毒,所以我也要一起用,以示忠誠。
行為態樣與具體手法
網路販賣毒品
利用網路聊天室、拍賣網站刊登販賣訊息以逃避警方追緝。
施用
不管你是用抽的,吸的、吃的、注射的,這些都是屬用施用毒品。
轉讓
因為朋友手邊沒有存貨,所以借一點給他用,這就算轉讓。
運送販賣
一旦成癮,難再脫離,為應付吸毒嗑藥龐大費用,鋌而走險代為運送毒品或當小盤來獲取金錢運輸販賣罪加十等,最高可處死刑
法律規範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4: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最高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併得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5:意圖販賣持有毒品罪,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併得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10:施用毒品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7: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最高可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下併得科新台幣三百萬元。
§8:轉讓毒品罪,最高可處有期徒刑七年以下併得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11:持有毒品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竊盜犯罪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可別因小失大。
行為態樣與具體手法
工具入侵
利用沒有設防的網咖電腦裝設木馬(特洛依)或鍵盤記憶( KeyLog )程式,藉以取得第三者帳號、密碼,再進入該陌生的帳號、密碼中之虛擬角色,竊取對方身上的天幣或寶物為己有,且作案地點利用網咖,主要為避免追查。
侵入他人網路相簿,竊取私密照片
侵入網路個人部落格或相簿,破解密碼保護,竊取他人私密照片後散布。
普通竊盜
1‧ 偷停在路旁的機車、腳踏車。
2‧ 商店、大賣場或便利商店中順手牽羊。
3‧ 偷同學親友金錢物品。
4‧ 偷水溝蓋等公共設施。
加重竊盜
1‧ 三人以上一起偷竊,得手後再瓜分。而不管是下手行竊的,或是在把風的,都是一樣的罪。
2‧ 夜間侵入住宅竊盜。
3‧ 在車站、捷運站、高鐵站趁人多時候,隨手偷走他。人物品。
4‧ 身上攜帶凶器偷東西,連螺絲起子也算哦!
法律規範
刑法§358,冒用他人帳號密碼登入電腦,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359,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他人電腦使用
刑法§358,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59,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廿萬元以上罰金。
普通竊盜
刑法§320: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動產者,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沒偷成(未遂犯)也要處罰。
加重竊盜
刑法§321:在車站或埠頭、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凶器、乘火災或水災及其他災害、夜間侵入住宅、毀壞門扇或其他安全設備而偷竊者,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結合犯罪
逞強好鬥,只是「匹夫之勇」,不是真正「勇」的表現!
行為態樣與具體手法
暴力取得
為企圖竊取被害人虛擬珍貴寶物,經使用其他不正方法或強迫(擄人勒贖、恐嚇取財、強盜等)取得他人之物。
利用虛擬遊戲作為現實犯罪
遊戲中約定毒品交易、槍械買賣、銷贓、接交,可遠離警方監控之新興犯罪的通訊方式。
溝通媒介或衍生出現實犯罪
遊戲中不滿遭虛擬角色攻擊,經相約地點鬥毆(衍生現實傷害、妨害自由等罪)
散布不當影片
將毆打他人、虐待動物或違反交通規則等不當影片上傳網路散布或供人瀏?,也是不對的。
法律規範
暴力取得
刑法§358、359:冒用他人帳號密碼登入電腦,偷取虛擬寶物裝備,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擄人勒贖、恐嚇取財、強盜等相關罰則。
利用虛擬遊戲作為現實犯罪
刑法§358、359:冒用他人帳號密碼登入電腦,偷取虛擬寶物裝備,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擄人勒贖、恐嚇取財、強盜等相關罰則。
溝通媒介或衍生出現實犯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罰則。
散布不當影片
毆打他人、酒後駕車是涉及刑法傷害罪及公共危險罪。而虐待動物或違反交通規則。雖然不算犯罪,但是違反動物保育法或交通規則,經過舉發,是要繳罰單的。
性犯罪
戀愛手則第一步:尊重他人性自主權。
行為態樣與具體手法
色情仲介
仲介就是提供交易的聯絡管道,包括網路一夜情、網路交友、找尋性伴侶、情侶夫妻聯誼服務等。
色情商品廣告
由於網路的便利性,網路交易逐漸普及,網路上販賣各式物品的廣告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包括色情光碟或情趣用品的販賣。
線上色情交談(聊天室、即時通etc.)
類似一邊聊天一邊脫衣裸露的聊天室,也可以用文字交談,只要在電腦上打出文字就可以顯示在對方的螢幕上,或者利用網路攝影機直接互相傳送聲音影像,因為是即時互動的效果(馬上可以看到兩邊人的表情動作,就像面對面一樣),於是吸引許多人的參與,可以是一對多人的色情交談,一般可透過Skybe、MSN等即時軟體或是聊天室進行。
法律規範
色情仲介
仲介就是提供交易的聯絡管道,包括網路一夜情、網路交友、找尋性伴侶、情侶夫妻聯誼服務等。
色情傳播
一、 刑法§235散布猥褻物品罪: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若散佈之物品以未滿18歲之人為內容,則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28,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得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